前不久,新修订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聚焦全面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重点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完善保障监督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规定,为提升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能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此次修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对条例已有规定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备案审查制度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条款,明确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意见,与代表工作紧密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
在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动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均衡、高质量发展;对加强制度建设、能力建设,推动健全统筹协调、衔接联动、工作指导等工作机制作出规定,以完备的工作机制,保障备案审查制度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优势和独特功效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此次修订,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重点从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个方面做了细化、补充。”马桂旺说。
强化备案制度。在备案范围上,对条例适用范围和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并规定了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增加了依法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努力做到应备尽备。
完善审查机制。在审查内容上,明确规定十三项审查重点内容和六方面专项审查重点。在审查方式上,进一步明确移送审查的具体要求,规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可以开展审查或者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在审查程序上,进一步完善了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提出、办理程序。
增强纠错刚性。完善审查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和书面审查意见提出、办理机制,对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纠正决定的情形、被纠正或者撤销的相关问题处理、工作提醒等作出规定,并规定了审查终止的情形,实现了从备案、审查到纠正、终止的闭环。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队伍建设、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等要求,并对未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等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备案审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