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不得要求患者院外购药或自备药品
近日,河北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落实好国家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提出,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不得以病组和病种费用限额为由,要求患者院外购药或自备药品。
在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服务方面,通知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并建立本机构药品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联动机制。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
通知提出,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暂未实现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负责确定参保患者外配处方的医保待遇类别,如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普通住院等。
在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并及时向当地医保部门反映存疑外配处方线索。
在医保药品处方流转管理上,通知明确,“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暂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