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1月4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能源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以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仲裁法修订草案、海商法修订草案、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在记者会上介绍了本次常委会拟审议法律案的主要情况。
关于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二是,增加鼓励开发推广学前教育相关作品、产品、研究成果的规定。三是,增加保护学前儿童隐私信息等合法权益的规定。四是,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管理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对幼儿园食品安全和周边治安的监管。六是,支持幼儿园发展托幼一体化服务。
关于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并公布。二是,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防止过度开发。三是,明确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在征集、购买文物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四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五是,增加规定,禁止出境文物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关于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对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作出专门规定。二是,完善矿业用地制度,增加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勘查矿产资源可以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临时使用土地。三是,进一步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四是,增加促进国际合作的规定。
关于能源法草案三次审议稿。2024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能源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二是,增加规定能源用户积极参与“能源需求响应”,扩大绿色能源消费。三是,增加规定国家积极推广市场化节约能源服务。四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规定国家通过实行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五是,强化能源供应企业的义务,明确不得违法收取费用,并增加相关法律责任。六是,增加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能源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七是,完善能源主管部门处理能源争议的协调机制。
关于反洗钱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24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反洗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采取洗钱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避免影响客户正常的金融活动。二是,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在公司内部、集团成员之间共享反洗钱信息应当符合有关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三是,完善洗钱风险管理措施异议处理机制,增加规定涉及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的异议,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四是,分别规定单位和个人未依照规定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法律责任。五是,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监督法修改。2023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监督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监督工作计划,增加规定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形式进行监督”的内容;明确“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作出适当调整”。二是,补充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将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列入议题。三是,细化政府债务监督,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四是,明确执法检查的形式,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不断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五是,增加规定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关于代表法修正草案。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基本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要求,总结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实践经验,修改完善代表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代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完善代表的权利义务。二是,强化“两个联系”机制,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和相关制度。三是,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明确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四是,完善代表在大会期间工作的规定,明确会前各项准备工作,严肃会风会纪,完善投票和表决制度等。五是,完善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规定,明确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有关会议等。六是,保障代表履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加强代表履职宣传工作等。七是,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八是,完善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明确代表的政治责任和履职报告制度等。九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关于仲裁法修订草案。现行仲裁法是1994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2017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改。仲裁法实施以来,各仲裁委员会化解了大量民商事纠纷,为服务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仲裁工作面临涉外制度薄弱、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亟需对仲裁法进行修改。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共8章、9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仲裁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范围,增加“特别仲裁”制度和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三是,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透明度,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规范仲裁员选聘管理,明确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四是,推进仲裁实践创新,明确网络仲裁法律效力,增加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
关于海商法修订草案。现行海商法是1992年11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海商法实施以来,对于调整、规范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航运和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海商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亟需修改完善。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共16章、311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统一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适用,更好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二是,对海商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适当调整。三是,为航运数字化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四是,健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五是,完善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有关规则。此外,修订草案还在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会员制互助组织法律地位及规则适用、共同海损、海事请求诉讼时效等方面,对现行海商法作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