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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三河法院:在自家住宅安装摄像头,侵犯邻居的隐私权了吗?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兰景贺  2024-11-28 10:50:56

  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监控摄像头已成为许多家庭用于保障安全的常见设备。人们希望借助摄像头守护自家的财产与人员安全,然而,这一行为却可能在不经意间与邻居的隐私权产生交集,引发一系列法律与道德层面的争议。三河法院就曾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和赵某是居住在前后院落的邻居。2022年初,赵某在自家南院墙东头安装了一个旋转式监控摄像头。王某发现该情况后,认为赵某安装摄像头侵犯了自己及家人的隐私,要求赵某拆除该摄像头。赵某则认为摄像头照不到王某家,不同意拆除,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王某遂将赵某诉至三河法院。

  经法官现场查看,被告赵某安装的摄像头高度高于原告王某家房脊高度,有可能看到原告王某院内情况。最终经三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王某的隐私权,判决被告赵某将其安装的摄像头降低高度,以不超过原告王某房屋房脊高度为宜。

  法官说法

  为了自我保护安装摄像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没能把握好边界就会妨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安装家用摄像头时,要充分考虑对邻居隐私权的影响,合理设置拍摄范围,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责编:李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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