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往来的复杂棋局中,货款的支付犹如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双方的矛盾冲突。当分期付款的约定遭遇诚信危机,法律的天平又将如何倾斜?
案件简介
原告某铸造公司依约为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供货,供货完成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0多万元未付,双方就此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该笔货款由被告四年内付清,每季度支付原告5万余元。但自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已到期的债务,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遂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未到期的全部债务,而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债务尚未到期,要求按照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经审理,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恪守合同义务,但被告作为买受人一直未按约定如期支付原告到期货款,经原告合理催告后仍怠于履行给付义务,至起诉前未支付到期货款金额已超出协议约定应付总货款金额的五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关于“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本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并非拖延付款的保护伞。本案在裁判过程中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中规定的情形即是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债务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之一。债务加速到期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与对债务人诚信的要求。该制度在实践中不仅能够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交易安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法官在此提醒,债权人在合同签订时应加强条款设计,如设置明确的加速到期条款和违约情形,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及时主张权利,使自身权益免受不必要的侵害或损失,从而在充满变数的商业交易活动中牢牢掌握主动权,维护法律赋予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