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给卡,我给钱。”
“卡里提出来的钱越多,
你赚的好处费越多!”
如果某一天,
有人向你推销这样的“来钱”方法,
你会不会心动呢?
当心,真借了你可能会摊上大事!
近日,清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因参与洗钱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简介
王某在工作时认识一男子,二人熟络以后,该男子提出其银行卡限额了,需要王某提供几张银行卡帮忙转账,到时候会给好处费。王某觉得有利可图,便果断答应了该男子的要求。在对方操作银行卡期间,频繁转账,在明知可能是犯罪的情况下,王某仍配合刷脸,并按照对方要求取钱。经查证,王某银行卡被用于接收上游诈骗犯罪资金,其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帮助协助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诈骗分子十分狡猾,不会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移犯罪资金或取现。犯罪分子通常会以蝇头小利为诱饵,让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将犯罪资金转移。清苑区法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个人账户、手机号等,不要因贪图小利而帮助罪犯转账、取现,切莫因一时贪欲让自己锒铛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