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那地下室放了很多东西,这管道一漏水,全给我泡了!”储藏室一般都是方便业主存储物品的,但王女士说自家地下储藏室管道漏水,导致许多贵重物品被浸泡,受到约41万元的财产损失。看着这间储藏室,王女士感觉很闹心,向物业公司出具损失清单后,却屡遭拖延,故王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三河法院。
本院认为,漏水管道系公共管道,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该管道通至王女士储藏室的堵头处漏水,导致王女士财产受到损害,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之责,应对王女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同时,物业公司也曾向王女士发出过关于地下室储物间的使用告知函,提示各位业主储藏室只能作为储藏杂物使用,不要放置任何贵重物品,并且地下室储藏室环境潮湿,不要将物品直接靠墙或置于地面。因此,王女士对自己财产损失也负有相应责任。综合以上情况,本院酌定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两万元。
本案中,漏水堵头处虽然位于业主专属区域,但漏水管道并非业主自用,应当属于共有部位,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对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质量情况和使用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可能出现的隐患进行充分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维护和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