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夫唱妇随,同心同德”,夫妻本应是相互扶持,共同奋斗,而不是在对方思想滑坡时,不辨是非,迁就纵容,甚至是推向犯罪的深渊。近日,清苑区法院审结一起夫妻盗窃案,作案夫妻双双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与闫某系夫妻,均四十多岁,李某提出盗窃电动自行车卖钱获利,闫某作为妻子未劝阻,反而迎合同意。2024年3月5日至3月9日期间,由李某望风,闫某对五户人家停放在门洞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盗窃,价值合计6833元。2024年3月12日公安民警巡逻发现李某、闫某形迹可疑,遂带至派出所询问,李某、闫某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后李某、闫某赔偿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清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833元,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酌定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决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道路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偷盗不可取,被抓两行泪。法官在此提示:小偷小摸是走向犯罪的开始,任何人都不应在法律面前抱有侥幸心理、试探心理;同时,也提醒广大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应该提高财务保管意识,做好财物防盗措施、规范电动车停放位置并及时落锁,让自己的私人财产多一分保障,让“小偷小摸”的行为多一重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