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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提升备案审查质效——新修订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看点解读

来源:河北法治网  2024-10-16 16:07:07

  本报记者 封颖慧 实习生  郭婷苇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聚焦全面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重点从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完善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条例》积极对标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明确对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政治方向正确。

  《条例》增加了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条款,明确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意见,与代表工作紧密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努力使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实践成为新时代新征程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具体体现,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民主含量。

  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条例》明确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推动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均衡、高质量发展。对加强制度建设、能力建设,推动健全统筹协调、衔接联动、工作指导等工作机制作出规定,以完备的工作机制保障备案审查制度在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优势和独特功效得到最大发挥,持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走深走实。

  此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重点从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三个方面做了细化、补充。强化备案制度。在备案范围上,贯彻党中央关于“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对条例适用范围和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并规定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增加依法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努力做到应备尽备。此外,还明确制定机关的报备责任和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要求,确保备案质量不断提高。完善审查机制。在审查内容上,明确规定十三项审查重点内容和六方面专项审查重点。在审查方式上,进一步明确移送审查的具体要求,规定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可以开展审查或者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增加联合审查的方式。推进合宪性审查,对涉宪性问题向全国人大提出审查请求的程序作出规定。增加建立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机制的规定,保证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制统一要求,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审查程序上,进一步完善了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提出、办理程序。增强纠错刚性。完善审查发现问题沟通协调和书面审查意见提出、办理机制。对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纠正决定的情形、被纠正或者撤销的相关问题处理、工作提醒等作出规定,并规定审查终止的情形,实现了从备案、审查到纠正、终止的闭环。

  此外,《条例》进一步完善保障监督。明确队伍建设、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等要求,并对未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等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使备案审查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责编:李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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