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易县法院速裁团队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坚持“审查到位、调解到位”,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减轻了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被告乔某受李某雇佣从事物流工作,2024年3月,被告乔 某驾驶李某所有的小型能源汽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原告王某及电动四轮车内王某的两个孩子均受伤,王某所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损坏。此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乔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王某一纸诉状将李某、乔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细心入微 审查到位
接收案件后,杨法官仔细查看了该案在诉前调解中心的调解结案报告,发现其调解中止的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王某主张的车辆维修费及误工费、护理费金额过高,出具的调解意见是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限额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5800元,该调解意见原告王某同意,但被告李某和乔某不同意,认为车辆损失定损太高,如按5800元调解金额调解会导致次年保费涨幅太大,故不同意调解。鉴于此,杨法官迅速联系被告李某,李某不仅不同意调解,反而义正言辞道:“我的车辆也在本次事故中受损,原告也应该赔偿我的车辆损失。”面对这种情况,杨法官先稳定其情绪,不厌其烦地对其耐心疏导教育,弄清了李某心中的三个症结所在:一是原告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也对李某的车辆造成了损坏,李某要求原告也应对其车辆损失承担责任;二是李某认为原告王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超出其预期;三是被告李某不肯用商业险进行此次事故的赔付。
不厌其烦 调解到位
带着问题,杨法官先后联系了易县交警大队、车辆修理厂、县医院、保险公司了解情况。从交警大队处,杨法官仔细核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双方的责任认定依据,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细节。在与车辆修理厂的沟通中,杨法官详细询问了双方车辆的受损程度以及维修所需的费用和时间,为后续的调解工作积累准确的信息。后杨法官又从医院了解到,原告王某无明显外伤,未产生医疗费,也未提交医疗机构需休养的诊断证明。最后,在保险公司杨法官又仔细确认保险理赔的范围和流程,探讨如何最大程度地发挥保险的作用,为双方当事人减轻经济负担。了解清楚后,杨法官再次约见原被告,她将了解到的情况向大家逐一介绍,并析以利弊。最后,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和充分得沟通后,综合考量各方权益,提出了最佳调解建议:一、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及王某孩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为清;二、本次事故中原告王某剩余车辆损失与被告李某的车辆损失相互折抵,被告李某放弃因此次事故向原告王某主张损失的权利。原告王某、被告李某、乔某及保险公司当即表示接受此调解方案,双方握手言和。
下一步,易县法院将继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理念,努力探索案件解纷新思路,做深做实调解工作,不断提升矛盾纠纷调解质效,力求让当事人用最小的诉讼成本化解矛盾纠纷,增加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