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如果欠钱的人去世了债务如何处理?是“人死债消、逝者为大”,还是“父债子偿、夫债妻偿”?
近日,古冶法院林西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为表感谢,虽身处外地但仍不远千里邮寄了一面写有“排忧解难 尽职尽责”的锦旗,表达了内心最真挚的感谢。
案情简介
本案中原告经营批发零售业务,曾是M的供货商,M去世前拖欠原告货款三万余元,后原告得知M之子在处理M遗留相关事宜,遂与其取得联系将欠付货款单据发给被告,但M之子一直未理会,故原告将M之子起诉至古冶法院。
调解过程
林西法庭受理案件后,法官在诉前调解阶段指派法官助理贾婷婷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了解到原告对于M的继承人范围仍旧无法举证,于是立即与相关部门结合,为原告代理律师开具了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后确定了适格被告。为快速解决该案,且为外地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法官决定采用线上方式对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详细向双方分析利弊得失,寻找案件调解突破口。最终,在法庭工作人员的释法说理和耐心疏导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各退一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化解,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则没有清偿义务。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因此所谓的“父债子偿”、“夫债妻偿”是有限制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