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点滴细微显真情。曹妃甸法院始终将群众利益放首位,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近日,我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原告A公司诉B要求其承担A公司车辆损失89321元、车辆公估费7646元以及车辆停运损失279533元,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B应赔偿原告A公司共计247597.67元。因为A公司车辆受到损失,B受伤,原告A公司主动要求主办法官联系被告B进行调解,想在本次调解中将两个案子应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互相抵扣。
主办法官在了解原告的想法后,仔细翻阅卷宗发现双方的矛盾焦点在于原告诉请的车辆停运损失过高,即使联系被告,被告也可能不同意调解。主办法官和原告沟通后,原告表示车辆停运损失可以商量,现在想看看被告的想法。随后,主办法官联系了被告,被告当即表示不同意调解,对于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也不认可。主办法官把被告的想法对原告进行了转达。
主办法官深知该案调解的优势所在,不仅能降低原、被告金钱、时间上的成本,还能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主办法官反复梳理案件情况,了解原、被告内心真实意思,发现应把调解重心放在被告身上,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分析利弊,讲解该案调解优势所在,同时安抚其情绪,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解决此次纠纷。被告经过反复考虑,最终同意了调解。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均对办案法官表示了感谢。
曹妃甸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低成本化解纠纷为原则,致力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以达到最优的司法效果,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