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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法院:高效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这面锦旗来见证!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3-8-30 14:50:50

  公正司法 护民稳企

  近日,某公司将一面写有“公正护航企业新发展,履职尽职助营商环境”的锦旗送到孙海明法官手中,深切表达了对曹妃甸法院高效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高度赞扬和由衷感谢。

  案情回顾

  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购买了设备一台,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预付款50余万元,但是乙公司迟迟未向甲公司交货。经过几年时间的沟通催促,乙公司仍未交付设备。无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公司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该案受理之后,主办法官阅卷了解相关情况后,联系当事人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乙公司提出该合同的经办人丙并未取得公司授权,应当由丙个人承担责任,不应由乙公司承担。主办法官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安排了开庭,通过两次庭审,进一步明晰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丙未获得被告乙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被告乙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否对被告乙发生效力。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进行了分析研判,丙曾以乙公司的名义与甲公司的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曾数次将款项支付至乙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中,也曾收到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均未提出过异议。且在本案所涉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也通过名下银行账号向原告转账。在丙以乙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数次通过其名下账号接收、支付款项及开具发票的行为均为原告相信丙有代理权的理由,故本案中丙以被告乙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丙的代理行为对被告乙公司发生效力,被告乙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但被告延迟交货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已具备解除条件。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预付款。该案经过合议庭合议后作出了判决,判决中对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预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依据合同约定对甲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进行了调整。甲公司与乙公司收到判决后,均服判息诉,乙公司主动联系了甲公司履行了判决,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下一步工作中,曹妃甸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竭尽所能为市场主体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护航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曹妃甸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保障。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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