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存在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便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现实中不少夫妻为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寸步不让针锋相对,但也有不少夫妻将孩子视为拖油瓶互相推诿。
近日,遵化法院东新庄法庭受理的一个离婚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这样的一幕:原告马某以对被告张某缺乏了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生育的孩子小张由被告张某抚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一项达成了合意,但二人均要求对方抚养年仅九周岁的孩子小张。庭审后,承办法官王浩楠就孩子抚养问题组织了调解,并耐心释明相关法律法规,但原被告均坚持要求由对方抚养孩子,双方僵持不下,无法达成调解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人是双方父母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被告互相推诿抚养子女责任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更是严重侵害了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对于原被告不愿意抚养子女的行为,王浩楠法官也分别予以教育,引导双方反思自己的行为,呵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