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冶法院赵各庄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
G某与L某合伙做货生意,散伙时有一笔货款未结。G某委托L某为诉讼代理人起诉欠款人,并与L某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待法院判决执行后,给付G某10000元货款。拖欠货款案经法院判决后, L某与欠款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欠款人共给付6000元及一辆车用来抵债。后因L某给付G某1000元,未达到当时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数额,G某故起诉至古冶法院法院,要求L某给付委托合同中约定的货款。
赵各庄法庭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李星群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原、被告取得联系,详细询问案件基本情况和双方诉争焦点。被告L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向法院提交了二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并称执行回来的欠款连自己的货款都不足,所以不想再给付原告G某钱款了。法官认为双方当事在法律事实上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于是立即安排时间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原被告陈述,并温言相劝、耐心疏导、分析利弊,以诚信合作为切入点,通过释法明理为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使其明白了合伙人要同舟共济,共渡难关,不能一遇经营困难就相互倾轧,抢先自保。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原、被告也明白了双方已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双方理应遵守。最后,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行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