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记者从邢台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邢台市政务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这是该市公布实施的第15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首部政务服务地方性法规。
为推动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统一,《条例》规定,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中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清晰明确,且是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出现“有关材料”“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
为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条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许可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避免烦企扰民。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条例》明确,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确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部门单设政务服务窗口,应当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要求提供规范化服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综合咨询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综合性咨询、引导等服务。应当设置无差别或者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采取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为使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利,《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领域企业和群众经常办理且基层能有效承接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至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农村、社区便民服务站办理。同时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农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等场所延伸。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此外,《条例》明确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帮助企业和群众解决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