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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未签劳动合同获赔偿 送来锦旗点赞人民法院好法官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3-7-4 9:57:57

  近日,滦南法院民二庭收到一面由外卖骑手顾某送来的锦旗,对法官为其追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加班费表示由衷感谢。

  基本案情

  原告顾某在被告处登记注册成为全职骑手从事外卖派送服务,四个多月后正式离职,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经滦南法院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确认其成立劳动关系,但双方签订的《劳务运送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且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原告起诉至滦南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用等共计68240.5元。

  裁判结果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滦南法院民二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而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要件,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务运送协议》并非劳动合同,故原告主张的双倍工资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费用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条之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根据原告提交的日程表显示:早点夜宵班工作时间为06:30-13:30,17:00-次日00:00;全天班工作时间为10:30-21:30。原告的工作模式是上一天早点夜宵班,再上一天全天班,循环往复。通过原告提交的劳务报酬明细,额外需补发的加班费用为2万多元。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虽然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通过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作为法官,我们更应坚持事实优先原则,落实中央“双保护”原则,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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