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某公司将一面写有“尽心尽职为正义,有理有据促和谐”的锦旗和一束鲜花送到曹妃甸法院唐志华法官手中,并衷心感谢唐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工作态度,对唐法官的专业及敬业精神表达了高度赞扬。
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某公司定作了一批设备,称在使用过程中偶然发现设备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向曹妃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赔偿设备差价款及其他损失。唐法官及时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结合庭审情况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但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于是原告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被告公司是一家外地企业,鉴定过程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启动鉴定程序意味着双方要派人参与鉴定机构的选定、鉴定资料的提交与质证、现场检测等一系列环节,产生鉴定费用增加诉讼成本。鉴定程序启动后,唐法官深知调解能给双方当事人降低金钱、时间上的成本,因此并未放弃给双方当事人继续做调解工作,经过唐法官的多次释法明理,讲解该案调解的优势所在。最终,双方当事人听取了唐法官的建议,决定终止鉴定程序,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在唐法官的组织协调下,双方经过核算并几次调整数额,确定被告公司退还原告公司5万余元的定作费。同时,唐法官及时通知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程序,并协调退还鉴定费事宜,最终鉴定机构同意退回部分的鉴定费。双方当事人在签完调解笔录后,曹妃甸法院即时下发了民事调解书,被告公司于调解当日向原告公司退还了5万余元定作费,次日,原告公司向唐法官反馈收到了鉴定机构退回的部分鉴定费。至此,最初一场争执不下的纠纷完美化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曹妃甸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低成本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取得最优的司法效果,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