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滦南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成功调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贾某克服困难,恪守诚信,将赔偿款65万元交到四位原告手中,用行动温暖了在场所有人。
2022年,被告姚某驾驶无牌号货车,行驶到滦南某村一道口处时,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姚某驾驶无牌号货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姚某驾驶的无牌号货车系被告贾某所有,事故当天,被告贾某雇佣被告姚某去某地拉沙子。双方因赔偿事宜没有协商成功,受害人张某的父母及妻儿将姚某、贾某诉讼至滦南法院。
滦南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受理该案后,办案人员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诉状等开庭手续。开庭前,法庭接到被告贾某的电话,他表示自己作为雇主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自己本身经济条件不算好,希望原告方能够少要一些。办案人员看到这种情况后,联系了四原告的代理律师,向原告方代理律师转达了被告贾某真诚的调解意愿。沟通中,又了解到原告与被告是相邻村的村民,办案法官遂从法理、事理、情理等方面开展工作,在充分考虑四原告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的基础上,希望原告方能够理解被告现在的赔偿能力。经过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适当让步,达成一致和解意见,被告贾某当庭兑付赔偿款65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作为民事主体,行使任何民事义务,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诚实信用是信用经济的基础,也是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更是构建司法信用体系环境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