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为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诚信社会风尚,7月12日,遵化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向辖区内某私立中学发出司法建议书,针对该校招生简章、学生父母的资格审查以及未符合资格录取后的处理办法提出建议。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为其子女入学支付高昂学费,初衷在于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非限制子女接受教育的正当权利。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家长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莫因自己的失信行为波及无辜的子女,影响到孩子们的学习和生活。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