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购买房屋、车辆等大额物品时,买家往往要预先交付一部分所谓的“订金”或“定金”,虽有一字之差,产生的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下面古冶法院借助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为您揭开“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案情回顾
小L欲在小W处购买一套住宅房屋,小W要求小L向其交付3000元订金,并书写收条“已收到订金3000元”。后小L得知该房屋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不想再购买,要求小W返还订金3000元,但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此案经法官调解后双方私下达成合意,小L申请撤诉。那么小L交付的订金能够全额返还吗?
法官说法
定金与订金主要有以下区别:
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交付或接受订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不管因哪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但如果该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对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小L是可以主张小W返还3000元订金的,但因合同未实际签订,如给小W造成了经济损失,小L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法官提醒
为了交易安全,大额买卖中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订金,交付方应要求收受方出示书面收款证明。交付数额不易过大,交付时间不易过早。从制约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订金不宜先于合同订立前交付,比较稳妥的方法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订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交付。需要强调的是,有些卖方利用买方法律知识的欠缺,故意将合同中的“订金”写成“定金”,以加重对方责任,故法官提醒,在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须擦亮双眼,谨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