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法官办理案件的主要手段之一,诉前调解可以较大地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利于法院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调解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合法权益,有利于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社会稳定。
近日,张广宁法官用三通电话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身体权纠纷案件。案件起因是两个六岁的男童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活动时,一方无意的碰撞导致另一方受伤。张广宁法官接到案件后详细梳理了案件经过,发现原、被告均年仅六岁,虽然作为本案冲突发生的主体,但实际上参与诉讼的是双方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即原、被告的父母,而原、被告两家所居住在同一小区,该小区属某国企职工小区,两家既是同事又是近邻,如果不能妥善及时处理,不仅会影响孩子日常生活和成长环境,也会在家长层面深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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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第一通电话,张广宁法官先打给了被告方。他完整详细的转告了原告的诉请,并耐心引导用和平方式解决矛盾,被告的父亲随即表示愿意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问题。第二通电话,他打给了原告方,原告的母亲最初有些激动,痛斥被告父母在事后不闻不问,不仅没有赔偿甚至没有一个真诚的道歉。他安抚其情绪,同时转述了被告愿调解的诚意,劝导原告方用调解的方式化解问题。冷静下来后,原告母亲表示同意与被告调解。第三通电话。他通知被告到庭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父亲自愿接受原告方赔偿请求,原告母亲主动降低赔偿金额,案件顺利化解并消除误会,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原告方奔波诉讼只为赌一口胸中恶气,被告方遇事不及时处理导致矛盾扩大深化。张广宁法官居中调解,将矛盾止于诉前,将纠纷化于源头,充分运用多元化诉前调解机制,使得原告主动减低赔偿金额,被告积极提出赔礼道歉。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诉前调解的过程不仅传递着法律精神,更蕴含着司法温情,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此次调解不仅圆满化解了纠纷,也体现了法院干警的担当精神,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曹妃甸法院将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更加高效、全面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