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身在外地工作当事人委托其诉讼代理人来到滦南法院长凝人民法庭,为法庭全体干警送来锦旗一面,以表对办案法官及法庭全体干警细心服务、高效办案、公正判决的感谢。
本案当事人陈某是滦南法院长凝法庭受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原告,其与被告甲某、乙某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购买该被告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铺,向被告甲、乙支付了定金5万余元,并向被告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4万余元。后买卖双方就该商铺交易未果,原告将二被告及房地产公司诉讼至滦南法院,要求被告甲、乙二人返还定金,被告某地产开发公司返还中介费。
滦南法院长凝法庭受理该案后,在诉前调解阶段,办案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且原告表示不接受调解要求立案审理,该案转入正式立案程序后,由于原告尚在外地工作,不能到庭办理相关诉讼程序,办案人员遂通过电话方式指导其网上立案缴费。在案件审理阶段,主办法官充分考虑原被告双方时间,在做到程序公正、实体正义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庭审,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直击案件争执焦点,大大减轻当事人诉讼时间及成本。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甲、乙返还原告定金5万余元,被告某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原告中介费1.4万余元,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原告当事人为表感谢,特委托其诉讼代理人为法庭送来锦旗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