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安法院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张某在某网络媒体平台上公开向申请执行人窦某道歉,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在某网络媒体平台上对窦某进行侮辱,为维护自身名誉权,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在某网络媒体平台上向窦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窦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下达了执行通知。张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其认为无必要向窦某道歉。执行干警遂将其传唤至法院,耐心地向其释明公民的名誉权及公民发表网络言论的权利及义务等相关法律条文,并告知其如再不履行将把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在执行干警刚柔并济地执行合力下,被执行人逐渐意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之处,同意履行道歉义务,赔礼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后通过其账号公开发布在该网络媒体平台,并按照确定时限进行了公开。至此,该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