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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如何理解和界定?

—— 兼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之界定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汪洋 滕修福  2023-3-9 16:39:36

  依据宪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那么,以一般每年全国人大开幕日为3月5日为新一届开始,“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应视为“1月5日以前”;但是,本次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持下,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分别于2022年12月中旬至2023年1月中旬选出,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4日才确认2977名代表资格有效。据此,有人认为本次选举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推迟了,有悖宪法规定;但是,有人则认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党中央领导下,依法按计划有条不紊主持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且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如期顺利开幕。

  笔者认为,“任期届满”精准到某年某月某日,不是立法本意;应以“某月份”作为任期始末,才合乎法理。

  “五四宪法”就有“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之规定。依据1954年制定的“五四宪法”之规定,全国人大当时的任期为四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也“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二款之规定)。从1954年到1964年前三届全国人大换届及历次会议情况来看,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1954年9月15日开幕,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4月18日开幕,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64年12月21日开幕。基本上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四年任期,也基本上能做到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大会议(1961年没有举行);但是,每年召开的时间没有规律,有三、四月份举行的,也有六、七月份举行的,还有年底举行的。

  “七五宪法”、“七八宪法”没有“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之规定。受“文革”影响,1965年以后一直到1974年,全国人大没有举行会议。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75年1月13日开幕,通过的“七五宪法”改“四年”任期为“五年”,但删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之规定;此后,四届全国人大没有举行会议。“文革”结束以后,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2月26日开幕,通过的“七八宪法”延续“五年”任期,也没有“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之规定;但是,从1978年开始,全国人大做到了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6月6日开幕,满五年以后(严格来说,推迟了三、四个月)进行了换届。

  “八二宪法”恢复了“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之规定。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八二宪法”,延续“五年”任期,恢复了“五四宪法”之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对推迟选举、延长任期进行法定:“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此后,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3月25日开幕,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15日开幕,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3月5日开幕,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5日开幕,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3月19日开幕,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5日开幕,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5日开幕。均在五年任期届满后的3月份举行新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从全国人大换届及历次会议举行的具体情况来看,不难领会宪法关于“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第六十条)之规定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立法强制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完成下一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就是防止出现人为地延长任期或拖延换届的违宪行为。那么,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在1月中旬之前陆续选出,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依法确认代表资格,3月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幕,是否违宪呢?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没有!因为,任期届满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精准“某日”,精准到“某月份”应当是立法用意。实践中,从七届全国人大开始,五年任期届满的3月换届,也形成惯例。

  这里可能有一个习惯性思维,全国人大近年来历次会议一般在3月5日开幕,有人可能习惯性理解满五年后的3月5日就是届满日,其实不然。以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产生来看,即便上旬开幕,一般也要到中旬才能投票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笔者认为,应该以满五年后的3月份为届满月,合乎法理。因此,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3月份以前,即1月份完成下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合宪。

  这里又有一个问题,新一届国家机关任期应该从何算起呢?笔者认为,应该是同一个月份。

  有人可能还会质疑:虽然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是在1月中旬前陆续选出,但代表资格却到2月24日才确认;难道不确认代表资格,就算“选举完成”了吗?笔者认为,这又涉及到“选举完成”如何界定的问题。那么,如何理解“选举完成”呢?

  “选举完成”有权威解答和释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均有“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集新一届人大会议的规定。笔者查找有关资料,1987年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答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问询“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这一规定应如何理解时,明确:“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是指代表选举全部完成(除个别选区因特殊原因不计外)后的两个月内。1990年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答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问询“代表选举完成”是指选举基本完成还是指选出最后一名代表时,更为明确:选举完成应是选出最后一名代表。此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员主编的“地方组织法释义”一书也明确:从法律上说,直接选举的,应当以选举委员会确定的投票选举日为选举完成的时间;间接选举的,应以本级人大确定的最后选举时间为选举完成时间。由此可见,完成选举应为选举日(直接选举)或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各选举单位选出代表的截止时间(间接选举),而不是人大常委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的时间。

  关于全国人大会议的召开时间,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也有限定。依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之规定,全国人大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第二条);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第三条之规定)。上述限定条款,其立法目的和用意与宪法关于“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之立法目的和用意相一致,按期换届,届次正常。

  这里有必要将宪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与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条“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结合起来理解。如果“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代表选举,以“某日”届满;那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集人大会议,就无法实现;因此,若以“某日”为任期届满日,貌似立法冲突,显然不是立法本意。如果“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必须完成代表选举,以“某月份”为任期始末;这样,新一届人大会议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的“某月份”召集,就能实现按期换届。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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