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首页
人大要闻 国内综合 聚焦河北 市县人大 立法动态 监督纵横 代表履职 社会
法治时空 本网专栏 警方视野 检察平台 法院在线 论坛新声 财经 文教
燕赵人民代表网>>法治时空

什么是名誉权?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王丽媛  2023-2-16 15:03:50

  现今,随着网络自媒时代的到来,网络传播的迅捷性、虚拟性有利于广大民众记录生活、抒发感情,但是不是在网络上可以随心所欲地发泄内心不满,恶意中伤他人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发布不实信息、不当言论损害他人名誉均要担责。

  案情回顾:

  近期,古冶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在互联网平台发生的名誉权纠纷。甲某与乙某因感情纠纷在各大网络社交平台使用不当言论相互谩骂对方,后甲某起诉要求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乙某亦提出反诉要求甲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主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和批评教育。最终,甲某、乙某均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保证停止侵权并规范自身言行。

  法官答疑:

  一、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一般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二、什么行为会侵害他人名誉权?

  主要有以下两种:

  侮辱——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方式包括暴力侮辱、语言侮辱和文字侮辱等。

  诽谤——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包括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等。

  体现在互联网上,如在微信群、朋友圈、直播平台等公众网络平台针对特定某人发表带有侮辱、诽谤内容的言论,以及某些媒体进行不实报道或未尽合理审核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作品使用素材不当等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三、侵犯他人名誉权要承担什么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如果损害他人名誉的情节较为严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四、发现他人在网络上发布了针对自己的不当言论或不实信息应该怎么办?

  (一)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不仅要保存、固定侵权行为人发布的信息内容,还要注意保存侵权行为人网络平台账户信息,以便确认其身份。

  (二)及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主动向网络平台投诉并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必要措施。如果不及时有效通知,将导致侵权后果扩大,并可能丧失让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

  (三)依法起诉。在确定侵权行为人真实身份后,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论在哪个平台,都应谨言慎行,切莫触犯法律。

责编:陶影
 
 
:::::  关于本站 | 业务推广 | 本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燕赵人民代表网 www.yzdb.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1-87803958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zdb@163.com
ICP备案号:冀ICP备1301002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10402000951   许可证编号:冀新网备132016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