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找人帮忙寻找房源,并口头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结果看了多处都没相中,却通过他人找到了心仪的房产并完成交易。买房人因拒付最初寻找房源者报酬,从而引发了中介合同纠纷。竞秀区法院日前审结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给付报酬,但支付交通费、通讯费等必要费用。
2022年初,刘某为购买房屋,通过某短视频平台留言与张某相识。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为刘某提供房产中介服务,刘某支付张某相关费用。在之后的几个月内,张某为刘某提供了多条房产信息,并带着刘某一起看房屋十余次,但没有一处房产令刘某满意。
在张某寻找房源的同时,刘某还通过其他多家房产中介公司了解二手房信息。最终,刘某通过其他中介找到心仪房屋,完成房产交易,并支付中介服务费。张某得知后,便以刘某违反中介服务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报酬。
案件受理后,法院经调查得知,张某与刘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为解决双方矛盾,主审法官决定进行调解。
在开始调解时,刘某坚持不给张某任何费用,张某则要求刘某必须支付报酬。主审法官分别向双方释法明理:张某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刘某也没有利用张某提供的中介服务,绕开张某直接订立合同,张某要求支付报酬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虽然张某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但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刘某应支付张某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经过多次协调,刘某同意根据看房次数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等给张某支付410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圆满解决。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中介合同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希望广大市民若再有中介服务需求时,最好能签订书面合同,细化双方权利和义务,这样可以避免日后纠纷发生,减少不必要麻烦。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