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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获批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3-12-4 16:16:44

  河北新闻网12月1日讯(通讯员廖晨、孟燕 河北日报记者师源)笔者今天从唐山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11月30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社会信用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近年来,唐山市大力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突破发展、提档升级。特别是2023年以来,唐山市综合信用监测排名稳居全国第一方阵,具备了向更高水平、更高标准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推动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条例》的制定出台将有力推动全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对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加快信用建设步伐、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55条,重点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对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相关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从制度层面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鲜明的唐山特色。

  《条例》加强了区域合作和平台建设,提出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促进与周边区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联合激励和依法惩戒。

  《条例》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统筹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通过调动各类社会信用活动主体参与社会信用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条例》创新打造守信激励场景,明确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个人诚信积分管理制度,依据省个人诚信积分基础指标体系,形成本辖区内个人诚信积分指标体系和计算标准,建立个人诚信积分模型,定期生成个人诚信积分计算结果并动态更新,拓展个人守信激励。

  《条例》规定本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贯穿信用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更有效地配置监管资源、实施精准监管。

  《条例》还对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给予立法保障,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在认定失信行为时,应当同时告知信用主体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信用主体书面异议申请撤销、变更信用信息的权利,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主动撤销、变更信用信息的义务。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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