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选择非诉解纷?” “非诉解纷,省时省力,不伤和气!”2023年11月以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多名干警通过开展座谈会、法律宣讲等形式,深入到包联企业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宣传。
近年来,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依托“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以非诉解纷推动“三源共治”,探索构建了“党委领导、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和合少讼”的基层治理模式。10月30日,该院作为基层法院代表在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开展的调解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
调向前延,织密基层解纷网
近日,永年区张西堡镇党群服务中心座无虚席,广府法庭法官李鹏、张西堡镇司法所所长白平芳围绕“矛盾纠纷化解技巧”“网格化管理服务”等内容为张西堡镇网格员们上了一堂家门口的“普法课”。
广府法庭李鹏法官表示“如果说社会治理体系好比人体,健康的身体离不开健康的细胞,我们的法庭也好、司法所也好,就是末端的神经元,这些网格员们就是神经细胞,给他们注入‘法’的内核,将这些‘群众身边人’培养为‘法律明白人’,必将加快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
据了解,自2021年以来,永年区法院转变工作思路,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将司法力量向前端向未发聚集,探索诉源治理新模式、新路径。6个基层法庭、17个法官工作站覆盖全区,先后培训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等110余次,充分依靠群众智慧和力量,指导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强劲的司法服务为法治永年建设注入最强内核。该院广府法庭、大北汪法庭先后入选最高院第四批、第五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典型案例,成为全国人民法庭的样板。人民调解员李社其荣获“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解于诉前,共绘解纷同心圆
10月20日,邯郸某银行负责人将一面写有“亲民司法 廉洁高效 止纷息诉 尽心尽责”的锦旗,送到了永年区法院金融巡回法庭,对法庭一直以来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帮助化解金融风险表示感谢。她说道,“太感谢永年法院了,本以为收回无望的贷款在法庭的调解下,竟然也达成了还款协议,坏账赖账进入良性循环,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化解。”
据法庭工作人员介绍,该银行案件多为十万元以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且均为个人或家庭借款。法庭针对银行状况制定了专属处理方案,大量减少了银行出现不良资产的情况,降低了被告的还款压力,实现了双赢效果。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出一套契合金融审判实践的‘加减乘除’工作法,即在‘审判效率’上做加法,在‘司法成本’上做减法,在‘防范风险’上做乘法,在‘履行义务’上做除法,既保护债权主体合法权益,又兼顾债务人生存状况,通过建立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沟通机制,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永年区法院金融巡回法庭庭长张晓静说道。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办公场所设在交警大队内,与事故科同院办公,联动公安、交警、调解组织、鉴定机构、保险公司等多元力量,全力打造“专”“联”“保”为核心的和谐高效处理新机制,取得了办理速度快、审理质量佳、群众满意度高的显著成效。
知识产权审判庭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开展合作共建活动,促进知识产权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为优化营商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立足“中国紧固件之都”地域定位,在进出口商会设立法官工作站,在紧固件行业协会设立巡回审判庭,让行业人解行业事,助力实现“全球紧固件生产销售集散中心”宏伟目标。
以点带面、示范引领,院庭发力、全面开花。永年区法院实现类案办理各有“独家秘诀”、高频易发专项“统筹协调”。交警队、司法局、卫健局、人社局、工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凝聚成多元解纷“同心圆”。
源头预防,下好解纷先手棋
“不吃这场官司,我真不知道我们公司管理上存在这么大的疏漏,感谢咱们法院的耐心调解和细致的司法建议,我们一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工作制度,防范诉讼风险。”近日,我区某企业负责人打电话对速裁团队法官助理张帆说。
永年区经济活跃,市场主体众多,相应的涉企纠纷日益增多。该院坚持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就易发民商事纠纷、社会治理薄弱环节等研判,提出司法建议68条。在17个乡镇建立巡回审判点,在115个人口较多村庄设立巡回调解点,对家事、邻里等矛盾纠纷,努力适用调解程序处理,现场调解460余次,委托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60余件,实现调一案、治一片、教一方。以“小案件”讲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道理”,发布引领社会风尚典型案例、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明辨曲直,树规立范,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局限于‘就案办案’,必然会被繁多的案牍所累,只有坚持能动司法,抓实抓细诉源、案源、访源‘三源共治’,推动全过程调解走深走实,将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切实发挥司法建议和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非诉解纷必能落到实处。”永年区法院院长郭付林认为。
下一步,永年区法院将进一步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构建“三源共治”新格局,止矛盾于未发,解矛盾于即发,化矛盾于始发,以实际行动释放人民法院在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司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