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讯(周继伟 通讯员 邹华)近年来,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做深做实“三源共治”,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把隐患化解在事前。近三年,撤案率均达到60%以上。
康保县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一起劳务纠纷案。原告贾某某父亲贾某于2005年8月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逃逸,死者贾某其兄弟贾某文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配合公安机关寻找肇事司机。最终在2019年肇事司机抓捕归案。2022年肇事司机到案后赔偿了28万元。原告贾某某委托贾某文处理该事并代领了28万元。贾某文领取了该笔钱后,认为他花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追逃回肇事司机,因此需要扣取劳务费等40余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贾某文又起诉原告贾某某要求支付劳务费。同时死者其母亲王某某又起诉贾某某要求分割该部分赔偿款。
一个案件衍生了三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毫不让,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遇到了困难,到底是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来解决,还是主动把案件三个案件放在一起,依法能动处理纠纷?这个选择题摆在承办法官面前。
按照第一种处理模式,贾某某起诉贾某文要求返还28万赔偿款,贾某某作为死者的养女,贾某某委托贾某文处理该事,贾某文代领了28万元。现贾某某要求被告贾某文返还28万元,于法是能得到支持的。贾某文另案又起诉原告贾某某要求支付处理该事花费的劳务费及律师费,原告贾某文向法院提供了委托合同,贾某某委托贾某文处理该事,但是原告又不能明确举证证明实际劳务费的损失及律师费的费用,但是根据原告贾某文花费的时间及精力,法院确实也能酌情支持一部分劳务费。死者母亲王某某又起诉贾某某(死者闺女)要求依法分割赔偿款,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王某某的诉求也能得到部分支持。
如果按照第一种模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可能会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中,无疑会增加当事人诉累,也会影响有限的审判资源。
康保县人民法院崔院长强调民事法官“要多点耐心,多花点时间办理好案件,扎实做好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于是承办法官想通过第二种模式——通过调解方式一并化解三个案子。
有了新的理念作指导,那么事情就成功了一半。
但一开始调解就遇到了阻碍,被告贾某文在内心就很难接受,他认为他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协助公安追逃回肇事司机,现在追回赔偿款,死者其女贾某某就一纸诉状把他告到法院,贾某文成为了被告。贾某文向承办法官说“就算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要告原告贾某某”。于情于理贾某文也无法接受。
清官难办家务事,“家”字处理的好还是“家”,一旦处理不好,理没顺,那么“家”就有可能变成“冢”。承办法官把该案定性为家庭内部矛盾,家事案件家事办,承办法官把三个案件放到一起,充分利用康保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的经验。
坚持把能动司法贯穿于家事审判始终,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范围内最大程度的把握“能与动”。
承办法官联系了康保县农村乡贤(农村或社区德高望重的人员)及资历深的老法官参与该案调解,乡贤跟被告贾某某接触后,“家丑不能外扬”“贾某文作为长辈,要包容晚辈贾某某的“一纸诉状”的行为”。经过乡贤与老法官的多次沟通,被告贾某文理解了原告贾某某的做法。被告贾某文的内心转变为三个案子的化解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经过多次调解,最后被告贾某文同意返还部分赔偿款并当庭履行。该案调解后,另外王某某起诉的案件与贾某文起诉的案件也不再起诉。最终三个案件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了当事人之间内部矛盾。
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促进和谐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近几年来,康保县人民法院做深做实调解,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对每一个案件制定“特定方案”,能调则及时调,充分发辉社会治理效能,依托社会手段、科技手段,及时高效的解决当事人争议。
路漫漫其修远兮,新时代、新征程,康保县人民法院继续“以我在诉”的情怀,“滚石上山”的干劲,“抓铁有痕”的韧劲,持之以恒,埋头苦干做深做实“三源共治”,为新时代法院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