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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环境 聚商机 增动能 河北立法为经营主体“硬核”护航

——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吴桐 柴丽飞 梅晓  2023-11-30 14:58:05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新修订的《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于11月30日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施行。《条例》的这一升级版本将为进一步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017年12月,我省在全国省级层面较早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对标党中央、国务院新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新要求,对标企业和群众新期待,条例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此外,近些年我省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改革经验和创新成果,亟需通过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上升为制度性安排。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要从营商环境抓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此次修订营商环境法规,是以改革创新思维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法治活动,有助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人人优化营商环境、尊商亲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条例》聚焦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新增要素环境、信用环境2个专章,与原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共同构成基本框架,由原来的7章65条修改为9章68条。

  聚焦优化公平有序、预期稳定的市场环境。围绕破解市场主体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条例》规定,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体系,及时排查、清理或者废除市场准入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对涉企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涉企政策进行修改、废止,避免政策冲突。推进一业一证、证照联办、一证多址等改革,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取消区域性、行业性或者部门间中介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发挥其法律服务、审计鉴证、招标投标、资产评估等服务作用。

  聚焦优化周到服务、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围绕着力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条例》规定,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实行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网上办事服务、办事指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好办易办。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不得在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索要证明。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主动靠前服务,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经营。推动纳税事项全省通办,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等便利措施。创新集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模式,实行统一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多测合一、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能等。

  聚焦优化多元保障、融资顺畅的要素环境。围绕激发市场主体发展动力,在土地、数据、资金、人才等方面,《条例》规定,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供应土地应当执行国家的土地政策,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和服务,实行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优先开放对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数据。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报装全流程网上办理,向经营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完善融资支持制度,降低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等。

  聚焦优化遵纪守法、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为更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稳定、宁静有序经营环境,《条例》规定,在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涉企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法定行政执法事项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化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等。

  聚焦优化诚实守信、遵约践诺的信用环境。着眼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条例》规定,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经营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恪守契约精神、加强信用自律、遵守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诚实履约、公平竞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制约机制,推进司法公开,严格公正司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账款等。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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