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男与某女于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其婚生子女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并有探视权。
某男向法院诉称,某女自离婚后从未进行探视,现年12周岁的儿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均由其独自承担。但目前由于患病无法继续工作,致使家庭失去经济来源,一直靠借钱生活,故希望将未成年儿子的抚养权变更至被告。
经法院依法征求原、被告婚生子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原告在庭审中提交其于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佐证,其中出院诊断为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
在父母双方都无意愿拥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身体状况与原告相比较为优越,且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合法收入,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且婚生子现已年满超过8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法院依法支持男方诉求,将抚养权变更至被告女方。
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核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解决抚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提出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受影响或消除。是否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既要尊重子女个人意愿,也要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本案中未成年人已超8周岁,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其个人亦愿随同其母被告生活。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首要前提下,法院判决支持男方诉求,将抚养权变更至女方,符合法理与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