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日新月异,夫妻双方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发生了极大地争议。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不能很好的保障夫妻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所掌握的知识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作出阐述,并提出一些建议,为更好地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法律适用,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 继承 赠与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的经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也就多样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浓烈的时候,财产关系往往表现的不是很明显。然而夫妻感情破裂涉及到离婚时财产问题就会突现出来。我国婚姻法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并存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是维持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或存续的物质基础和保障。不仅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正确保护,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概念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即由法律直接规定夫妻财产的内容而实现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定夫妻财产制又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是指夫妻以契约依法选择或创设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在适用上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是想要主张这种补偿的请求,必须是自己为婚姻尽了较多的义务。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尤为重要。夫妻的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和所有的财产,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而未形成婚姻关系的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体。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取得时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期间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效时止,在此期间除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有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外,所有财产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共有的形势是夫妻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大小都平等的享有所有权,而不考虑各方对共有财产积累的贡献大小等。
二、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的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依法不属于共同范围的有:(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6)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获取的收入。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不能单一的把工资理解为因劳动得到的货币,还应包括实物。工资不仅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等,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奖金是指作为奖励用的金钱。同样对劳动者奖励的形式多种多样,譬如有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和奖金属于并列的范畴,然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指出我国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组成。
(二)生产经营的效益
生产是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多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经营是指筹划和管理,通常指从事商业活动。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有很多,如自己投资自己经营,承包、租赁他人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等。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就有关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生产活动的,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其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进行经营活动的,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共同投资和经营,其所得的收益应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所负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商业信誉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协力,可认作为夫妻二人的功劳。因此,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属于个人所有,依该权利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尚未取得的经济利益及期待利益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判断这种期待利益的归属可以知识产权的创作时间为标准。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了知识产权,不管在婚后实现与否,其财产利益应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完成了著作但未发表,待发表后取得的酬劳也应属于夫妻共有,因为在夫妻的共同生活中,一方创作的知识产权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帮助。如果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会使夫妻的一方在婚后创造的知识产权转化为经济利益后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
(四)继承与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没有特别的明确其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那么所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与赠与人对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自由意愿。对于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财产的我人认为应视为夫妻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享有占有、使用权。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这类财产包括三方面: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约定为个人所有,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都是职工解决住房的资金来源。住房补贴包括一次性补贴和长期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发放不单纯以个人为单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因此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长期性补贴和工资一起发放,是一种职工的福利待遇,也应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的长期储金,包括职工个人工资缴存的和单位补贴,前一部分是职工工资的组成,后一部分具有单位的福利性质,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养老保险金包括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和退休养老金,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作为夫妻共同共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工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三、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现在存在的缺陷
当前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我国家庭财产、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问题。夫妻双方的收入和财富大量增加,家庭财产、夫妻财产的内容复杂。家庭经济也不再是单纯的消费,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各种形式参与经济生活。夫妻财产被大量用于生产、投资和经营,夫妻财产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
(一)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缺乏合理性
夫妻分居也称为别居,是指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法律,它依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而免除夫妻的同居义务,但婚姻关系并不因此解除。新《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但新《婚姻法》中却没有明确分居期间收入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或正在离婚诉讼而导致分别生活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除法律规定归个人所有或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外,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和其他法律相悖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妻一方所有,则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法定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不仅违背了继承人的意志,而且与民法、继承法上的规定是相互矛盾的。公民通过合法的合同或遗嘱处分自有财产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对这种处分权最基本的肯定与保护是尊重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如果把夫妻一方个人依照法定继承或遗嘱接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则违背了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的最基本要求。其次这一规定也与我国的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都是确定的,法定继承制下的遗产只能由法定继承人本人继承,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员。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作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客观上是将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或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了继承人的配偶,实际上也就是把夫妻双方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这与继承中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相悖,同样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容相矛盾。
(三)夫妻共同财产行使与管理所产生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规定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新婚姻法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对于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管理权、处分权,法律都没有明确做出具体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随着财产形式的变化存在着动态运行的过程,同时夫妻共同财产在经济社会中也存在着保值、增值及减少损耗的问题,因此应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机制。
四、 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
(一)明确夫妻分居期间财产所得的归属和债务的承担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分居一定的期间作为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分居虽然解除了夫妻同居义务,但夫妻关系仍然存在。我认为夫妻分居后双方在生活表现、主观意向等方面都处于长期分离状态。为了生活的需要,他们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维持生活。因而不能将夫妻的收入视为夫妻共同劳动所得,不能按正常的夫妻关系来处理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应尝试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形式对特殊情况作特殊调整,确认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终止时,也可作为依据处理分居期间的财产。同时婚姻法应明确规定,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应由债务方承担,但如果法律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夫妻一方履行夫妻法定义务而负的债应由夫妻双方各自承担。
(二)明确夫妻各自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
现行《婚姻法》不加任何限制地把夫妻婚后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夫妻双方特别约定外)划归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做法,使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因家庭的成立而由个人所有转化为夫妻共同所有,明显违背了保护公民行使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基本要求。婚姻法的第十七条规定与民法、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相抵触,也不符合情理和客观实际。因此应当把夫妻一方婚后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以充分发挥和提高个人财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价值。
(三)确保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
为了尽可能避免因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而导致的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现象,切实维护夫妻各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婚姻法应规定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夫妻共同管理。夫妻一方不能管理或无意管理的可协商确定由夫妻一方单独管理共有财产,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管理和处分行为,应征得对方同意,否则由实际行为人承担财产责任。双方就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管理方有重大过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文化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当事人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希望夫妻共同财产制在今后的立法上继续加强完善保护弱者,保障家庭的稳定和妇女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制的民主与进步,增强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文明、法制进步、经济交易的繁荣与稳定。
【参考文献】
[1]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
[2] 《婚姻—司法解释使用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
[3] 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
[4] 陈玉玲:《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及完善》,东南学术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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