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平台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在线购物。由于网络商品无法实物检查,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的产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换货。规则本身是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对规则的肆意滥用也容易产生纠纷。
案件经过
近日,曹妃甸法院民二庭诉前调解接连收到两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收到案卷材料后,法官发现两个案子争议的标的额都非常小,分别为7.8元和20元。产生纠纷的原因也非常类似,都是在网上购买小商品,然后利用平台的无理由退货机制发起退款,在收到平台退款后却不将货物退回,商家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消费者返还货款并赔偿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因纠纷本身比较简单,且标的额较小,没有必要引入诉讼程序激化双方矛盾。主办法官于是联系商家能否进行调解,虽然争议不大,但是商家诉讼态度非常坚决,索要的维权费用超出货款本身百倍之多,坚持诉讼。鉴于此,法官耐心沟通双方,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向其释明了其行为的错误,虽然数额较小,但也因滥用权利而损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法官也向原、被告讲明了坚持诉讼存在的风险。最终,双方达成私下和解,原告撤回了诉讼。
法官说法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消费者网购货物后,有七天无理由退货退款的权利,收到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也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商家退款后,消费者也应当将所收到的货物,原物返还并不得故意损坏,如果不能返还原物时,消费者应该返还商家退款。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应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坚守诚实信用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