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主办法官的释法析理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甲驾驶小型汽车与乙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乙受伤。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甲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乙无责任。甲驾驶的车辆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乙向曹妃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甲及丙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立案受理之后,主办法官及时阅卷,认为案情较为清晰,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纠纷。主办法官在梳理案情的时候发现本案原告乙年事已高,本次事故不仅致使其身体受伤,也承担了一定程度的经济压力,影响了其日常生活。为了进一步化解双方的矛盾,主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与双方代理人沟通,了解彼此的诉求和意见。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分别给双方做工作并多次向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引导,释法说理、指明利弊,让双方充分交流了意见,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原告乙及时拿到了相关赔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曹妃甸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定心安,从根源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今后,曹妃甸法院将继续秉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合理的诉讼权益,持续为辖区内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