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为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当事人在诉前预测诉讼风险、判断诉讼结果提供第三方、专业化的参考意见,可以有效促成诉前解纷、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办案质效,是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有力抓手。9月14日,裕华法院全市首例采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解纷模式,成功化解一起撤销行政行为案件。
原告赵某某身份证曾丢失,于2014年5月23日向公安机关申报挂失。2016年3月4日,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成立,该公司系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原告赵某某登记为该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30日,赵某某购买机票时发现自己被列入失信名单,这才发现被冒名登记为公司法人。遂向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申请书》,申请撤销登记其为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作出《调查终结报告》,不建议行政审批局依法对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撤销登记,并移交裕华区行政审批局。裕华区行政审批局作出《不予撤销登记通知书》,对赵某某作为河北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设立登记决定不予撤销。赵某某不服,向裕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撤销登记通知书》,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机关对注册登记公司只是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但行政登记最为关键的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是否为原告本人签字,双方说法不一,所以笔迹鉴定成为了化解这起行政争议的关键点。受理案件后,裕华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协调化解,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鉴定,并根据赵某某的申请对签字笔迹启动了诉前鉴定程序。后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授权委托书》中签名字迹与提供的样本字迹不是一人书写”。
依据鉴定意见,裕华法院与双方进行了再次沟通,顺利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被告裕华区行政审批局出具《撤销决定书》。至此,这起相对复杂的争议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