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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法院:窨井裸露致人伤,脚下安全谁负责?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2-9-28 9:41:39

  案情简介

  郭某于2020年3月20日到唐山市曹妃甸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4月12日晚10时许,郭某下班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慎骑到道路中央破损的雨水井盖上,致使郭某跌倒摔伤。事故发生后,郭某被送往唐山市曹妃甸区医院进行治疗,后被送往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等,花费医疗费用22424.54元。

  出院后,郭某多次找到事故发生路段的管理人某园区管理委员会要求赔付,但均协商未果,郭某无奈之下将某园区管理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22424.54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某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事故发生路段属于其管理范围无异议,但提出事故地点为郭某上下班必经地,郭某自身负有相应注意义务,应当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导致郭某骑电动车跌倒受伤的破损雨水井盖属于某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之内,某园区管理委员会并未及时对其进行维修,亦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未尽到管理职责,对郭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郭某已工作二十余天,且事发现场属于郭某上下班的必经之路,其对路况应有一定的了解,事发当晚郭某骑电动车并未采取必要的照明措施,对自身损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某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赔偿责任,因此酌定郭某对自身损害承担20%的责任,某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80%的责任。郭某花费的医疗费用经核定为22424.54元,某园区管理委员会赔偿郭某17939.63元。

  法官说法

  枯树砸车、窨井伤人等造成的“侵权”由谁承担责任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话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谁管理谁负责,窨井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应当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经常以不可抗力、受害人存在过错等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便存在其他外来原因导致损害发生,管理人也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维护职责。这里的管理、维护职责不仅包括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等,还包括窨井被他人破坏或者移动后,及时进行修复、补充、还原等。

  当然,如果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管理人的部分责任。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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