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无酒不成席”,现如今朋友、同事相聚,免不了小酌几杯,喝酒助兴本来是件好事,但因为参加公司聚餐后醉驾而发生伤亡事故,这个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原来,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站点组长王某在工作群发了信息,称部门组织田某、张某等十余人集体团建。当晚聚餐结束后,饮酒的田某独自骑电动二轮车回家,途中与路沿发生剐碰造成车辆侧翻致其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田某系醉酒后驾驶电动二轮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给了田某家属1万元用于办理田某丧葬事宜,但就后续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田某家属遂将某公司及其石家庄分公司,还有当晚参加团建的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的50%。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应比一般的参与人员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组长王某虽在聚餐开始时强调不许劝酒,但聚餐结束后,在明知田某饮酒的情况下,未劝阻以及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驾驶电动车,对田某酒后驾车死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饮酒带来的后果,却未引起足够重视,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法院认定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对田某死亡承担10%的责任为宜。而对于当晚参加团建的张某等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张某等人工作聚餐系情谊社交行为,虽张某等人负有共同饮酒人的酒后一般注意义务,但饮酒中并未对田某进行劝酒,田某饮酒、敬酒系其自主行为,在田某外观表现清醒的情况下无法判断其已达到醉酒标准,田某聚餐后自行骑自电车回家,不存在看扶、照顾、护送等情形,已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法律不应苛责聚餐者完全保障田某的安全,预知并避免任何可能发生的危险,故对要求张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赔偿田某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额的10%,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同事聚餐是社会生活中的情谊行为,属于社会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聚餐中组织者比其他参与人员应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每名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者除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对他人饮酒负有一般安全保障义务。法官在此提醒,同事、亲朋好友之间聚会共同饮酒时,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控制自己的酒量,保护自身安全,同时要注意对共饮者进行照顾和保护,既不过度劝酒,又要提醒大量饮酒者控制酒量,让文明聚餐、适量自愿饮酒成为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