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张某被公司单方辞退,理由之一为他与同事私聊时称公司领导为“老太太”。本案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余元。
2020年2月,张某入职某公司任后勤部门经理,公司向其发放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结合员工的各种违纪行为的情节严重性程度,将惩戒措施由轻到重依次划分为:甲、乙、丙三类。
2021年2月,张某通过微信与下属小胡私聊安排部门工作时,说了一句:“我觉得(腊月)三十很重要,园区还不知道老太太出什么幺蛾子呢。”之后,该聊天记录被小胡截图发送到公司微信群中。张某在微信私聊中所称的“老太太”,指的正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2021年3月11日,张某与小胡因请休假问题爆发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对小胡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次日,张某收到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通知书中载明,张某与小胡发生较为严重的语言及肢体冲突,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应被即时开除,并不获发任何补偿。
通知书还称,张某在与下级沟通工作的过程中,“对公司上级领导使用不当言论及称呼”,“不具备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员所应具备的素养及专业……该行为同样违反《员工手册》中的乙类过失”。公司通知张某于2021年3月12日起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仲裁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裁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双方的争论焦点最终集中在公司是否可以因张某在微信私聊中称呼上级领导为“老太太”而被解雇。
法院认为,判断公司以张某私下称呼其法定代表人“老太太”为由辞退的做法是否合法的关键,在于该行为是否达到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程度。就此问题,应结合张某的工作岗位和地位、张某的言论内容、张某的言论的发表环境、起因和发表范围、张某的言论是否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严重性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
从工作岗位看,张某的工作岗位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言论的权威性、影响力和影响范围均相对较小。从其言论内容看,“老太太”一词并不具有贬低或侮辱性的含义。而结合该词所指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龄情况,亦不足以认定张某使用“老太太”一词称呼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尊敬或侮辱含义。
从张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语境来看,其当时是在与小胡进行单独沟通,双方谈话的气氛比较宽松、用语比较随意,对张某的相应行为予以严厉处分,显然属于反应过激。张某发表相应言论的范围仅限于其与小胡之间,属于比较私密的范围,在相关言论未公开发表的情况下,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就小胡将相应聊天内容截图发送到公司微信群将相应影响扩大一事,张某并无过失,相应责任不应由张某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张某的相应行为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亦不能举证证明张某的相应言论产生了不良影响,故公司基于张某的相应言论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事实依据不足。
结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万余元。宣判后,张某和公司均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