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自贸区法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系某新型建材公司,被告系某建设工程公司。2017年7月至2020年1月,原被告双方共签订六份《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141万余元及违约金14万余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原告提交了查控申请书,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6万元。
考虑到标的额较大,承办法官第一时间组织阅卷并对原告进行询问,根据以往的“多数保全可以促使当事人调解”的办案经验,在确定该案符合财产保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15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财产保全告知书,保全情况为已经对被保全人的两个银行账户共计156万元全额冻结。
一方面,为尽快实现原告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时间成本,另一方面,考虑到大额的财产保全可能会影响被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承办法官拿到保全结果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向其进行释法明理,并建议双方换位思考,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先行撤诉,被告于原告撤诉后10日内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如十日内未履行,在原有欠款基础上,加增10万元违约金。”
后原告于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被告已于7月10日履行给付原告156万元欠款的义务。至此,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为该案的顺利调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缩短了办案周期,避免了进一步扩大双方的损失。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了被告企业资金正常流动及业务往来,切实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成本。
曹妃甸法院自贸区法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审理各类涉企纠纷案件时,切实从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的角度考虑,从降低对企业影响的角度出发,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立足审判职能,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为进一步优化自贸区法治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