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四农场法庭调解了一起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被告刘某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被告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将贷款发放至被告在原告开立的账户内。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款,经银行催要仍无法还款。原告依约向银行代偿款项后,向被告主张给付代偿款项、未付保费及产生的利息。
庭审当日,被告委托其丈夫出庭应诉。据被告的丈夫讲述,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请,也愿意积极应诉解决问题。但因被告及其女儿身患疾病,因治疗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被告向银行贷款本要经营澡堂,受疫情影响,澡堂经营不善,现在根本无力偿还原告。
考虑到被告的实际困难,也鉴于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主办法官征求了双方的意见,原、被告均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主办法官遂决定暂缓开庭。主办法官与原告代理人不断沟通,希望原告能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付款期限,给被告一个缓冲时间。在主办法官的努力下,最终,原告同意延长被告半年的付款期限。双方在法官的见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
曹妃甸法院的法官巧妙灵活调解,架起了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桥梁,既有效缓解了被告的经济压力,又依法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化“两难”变“双赢”,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温度!(供稿人: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