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为某广告店,被告为某酒店,涉及诉讼标的额为7800元。考虑到诉讼标的额较小,双方争议不大,主办法官便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被告得知自己被起诉后,非常惊讶,表示自己和原告平时称兄道弟,从未因酒店装修用的材料而讨价还价,也从未有过不支付款项的想法,只是目前自己经济困难,既然现在原告起诉,那就等法院判决吧。原告也一肚子的苦水,称自己给被告饭店装修一年多了,被告却迟迟不支付7800元的装修费用,自己起诉被告也是无奈之举。为了尽快拿到装修费,原告表示自己愿意放弃800元,只要求被告支付7000元整。
在和原告沟通后,主办法官再次联系被告,转述了原告的想法,并且告知了被告判决生效后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被告经过思索后同意了法院的调解方案,前提条件是原告修复好之前为其安装的灯具。第二天,原告为被告修复了灯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分期支付拖欠原告的欠款7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法官说法:
曹妃甸法院始终坚持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努力出具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调解方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