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告小李起诉其父亲李某,要求其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主办法官发现原告小李的父母并未离婚,对原告主张抚养费的情况感到疑惑,遂通过电话联系原告的母亲王某。经了解,王某系全职家庭主妇,没有收入来源,2021年12月因与小李的父亲发生纠纷后,带着小李离开,分居期间没有收入来源,生活拮据。由于王某和李某处于“冷战”期间,被告李某并未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故王某作为原告小李的法定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主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积极与被告李某进行沟通,被告表示其与王某尚未离婚,且在分居之间王某一直掌握李某的工资卡,其认为王某肯定有存款,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裁判
主办法官多次沟通后,调解未果。根据被告李某的收入及本地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小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寄语
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婚内抚养”是基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而产生,所以说,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未抚养子女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