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日益增多,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显著提升,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经常是“话说的多、证举的少”,暴露出了劳动者不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问题。
近日,曹妃甸法院网上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劳动者的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补偿金的标准为每月工资6000元。审理中,主审法官发现原、被告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为4000元,那么为什么原告会提出6000元标准的诉求呢?
面对法官的疑问,原告称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月工资确系4000元,然而多年工作中,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涨到6000元,但是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最终,本院判决经济补偿金按每月4000元计算。
法官提示
劳动者维权不能仅仅有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的意识,更要强化证据意识,对于涉及自身切身利益的加班、年休假、工资发放等证据要予以留存,毕竟勇于维权只是个前提,善于维权才是决胜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