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跟你说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轻松获利上万元,你是否会心动?当你心动时,法院的判决会告诉你天上不会掉馅饼。
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2021年6月,被告人陈某明知对外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非法事项,仍将自己名下五张银行卡的信息及对应U盾对外出售,实际获利10000元。上述五张银行卡在对应U盾出售后共接收涉电信诈骗资金92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两年高发的新型网络犯罪。许多被告人因贪图小便宜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或出售给他人,而不知自己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帮凶。同时这些被告人往往怀着侥幸心理或以不懂法为由自欺欺人,不承认自己在从事犯罪活动。对此,曹妃甸法院将担当作为,积极参与“断卡”行动,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从根本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