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曹妃甸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甲公司将天然气出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甲公司无奈只能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本案受理之后,主办法官及时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被告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已提起诉讼后,向法官表示因甲公司出售的天然气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才未支付全部货款,同时乙公司提出对该批天然气的质量进行鉴定。而原告却认为其出售的气体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自己的观点,本案暂时陷入了僵局。而如果对气体质量进行鉴定,不但要额外支出鉴定费用,还有花费大量的时间,对原被告来说都是不小的负担。法官进一步了解到本案所涉天然气已使用完毕,鉴定程序也有可能无法顺利进行。为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调解,详细讲明各种风险利弊,原被告双方考虑到以往良好的合作关系,各退一步,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缓和了双方的矛盾,为双方节省了时间成本。
曹妃甸法院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办案法官用心体会群众难处,细心分析案件细节,耐心解决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力争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