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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高新区人民法院:抚养费数额能否随意“缩水”?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2-2-16 15:28:42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老庄子法庭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收到了当事人赠送的一面锦旗。抚养费作为未成年子女健康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父母协议离婚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能否随意“缩水”?

  原告陶某(男)与被告裴某(女)原为夫妻,双方育有一女,2020年双方协议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久陶某认为当初离婚协议严重不合理,于是将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降低女儿的抚养费。法院工作人员在了解案件事实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希望能缓和双方矛盾,但双方始终各持己见,不同意调解。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及期限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减少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及期限,且不能证明其当前生活较离婚时发生了重大变故,故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遵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说法

  为尽量避免抚养费纠纷及后续矛盾可能对子女造成的影响,在实际审判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了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间后,除非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约支付子女抚养费,否则抚养费是不能随意“缩水”的。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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