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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法院:诉前调解见神速,三天解决大问题!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2-2-16 10:17:54

  “太感谢了,这么快就帮我们把问题解决了!”家住城区某小区的原告带着锦旗向我院调解员表达感谢之意。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关系。2021年年底,被告屋内的分水器漏水,将楼下原告房顶天花板、室内电器、家具不同程度损坏,其中厨房、主卧、客厅情况最为严重。原告要求被告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双方经过居委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征求原告同意后,案件进入到诉前调解阶段。调解法官联系被告,通过电话沟通,被告也有调解的意向,双方给出的调解意见相差不大,调解员决定约原、被告一天后来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员对被告一家人进行了劝说,希望他们换位思考。“漏水问题已经影响到了楼下原告家的正常生活,如果漏水的是你们家,你们还能置之不理吗?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相互友爱。”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开导,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该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以案释法】

  发现房屋漏水后,应该如何处理?

  1、首先应当保护现场,并进行证据固定。例如拍照、录像录音等证据收集。

  2、进行协商,可先找小区物业或社区,让他们给出意见,或让他们去找楼上的邻居,进行协商修补。

  3、若协商不成,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如价格认证中心等,到现场进行评估。等待有关手续完备后,再向法院起诉为妥。

  对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又该如何索赔?

  1、找楼上业主:如果楼上业主确因装修或铺设水管造成楼下住户“受水”,楼上住户应及时查找漏水原因并进行维修,还应当就其不当行为给楼下住户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2、找开发商:房子还在保修期内,又确信不是人为破坏时,不管是受损业主还是楼上邻居业主,都应及时让开发商进行修补处理。当开发商按业主要求,派人来修补后,仍未解决漏水问题或维修不到位,反复两次后,业主可以自行找人进行维修,费用由开发商来出。当开发商不予理会时,受损业主可以到当地质监部门进行投诉,或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楼上造成漏水情况却不肯赔偿,咋办?

  如果漏水原因确为楼上造成,而邻居不配合或不及时修补,受损业主可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如果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 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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