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曹妃甸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几年前从被告乙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居住至今,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甲找到乙要求乙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甲无奈只能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该案受理后,主办法官及时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后,联系了被告并向其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办理过户时发现该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过户。经查询后得知该房屋因之前涉及一起执行异议的案件而被查封。主办法官及时联系当时案件的办理人员了解到执行异议案件已经结案可以办理解封手续。房屋解封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在被告乙的配合之下,甲终于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并来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甲向主办法官表示了感谢,房屋过户一波三折,多亏了主办法官多方联系从中协调。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购买房屋时买受人应查询房屋的产权状况,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过户时间及过户费用负担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防日后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