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某园林绿化公司与焦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张某系该案件中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19年6月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称,其本人未到庭参加调解,案涉调解笔录、协议书上其签名和公司公章均系法官伪造变造。法官涉嫌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要求对法官立案追责。
处理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将该问题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鉴定,调解笔录、协议书上张某的字迹均系其本人书写,公司印章系张某私刻。张某承认因私利而诬告陷害法官。
2021年4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监督是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重要途径,张某假借“监督”之名行陷害之实,企图使法官受到法律追究,严重触犯了法律底线,应予严惩。
本案中,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和办理结果反馈机制,依法惩处告“黑状”的行为,坚决遏制“想告谁就告谁、想怎么告就怎么告”的歪风邪气,为被诬告错告法官澄清正名,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使法官切实感受到职业尊严尊荣。